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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
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
(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)
法释〔1999〕13号
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:
你院《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,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,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此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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