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出台之后,题述问题变得清晰了。
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,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”
“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”
上述解释对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理,包含以下几个重点:
1、意思自治。
双方协议处理。这是民事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。
2、法院裁判。
协议不成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。为了与物权法的登记公示原则相协调,法院一般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。
3、债务处置。
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
4、增值利益原则应分割。
由于婚后共同还贷,所以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,包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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